財經中心/李宜樺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近期頻繁收到民眾反映,部分連鎖加盟飲料店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為了維護租稅公平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的爭議,該局將開始輔導並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財政部對連鎖加盟飲料店的稅務行為加強監管,要求符合條件的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未遵守者將面臨重罰。(圖/資料照)
根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若低於20萬,可選擇不使用統一發票,但必須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且可根據營業性質要求使用統一發票。特別是對於連鎖飲料店,若符合以下四大標準之一,將可能被要求開立統一發票:
1、以連鎖方式經營
2、利用電子系統管理座位、提供取餐號碼或號碼牌等:
現今越來越多的飲料店開始採用電子系統來管理顧客座位及取餐號碼,這種管理方式不僅提升效率,也有助於消費者體驗。由於其技術性及普遍性,這一點成為了監管機構要求開立統一發票的關鍵之一。
3、透過網路銷售
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帳務
稅捐稽徵機關提醒,若經核定仍未遵守規定開立發票,最高可處3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按5%稅率補徵營業稅。此外,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將可能面臨業務停業處罰。
民眾若對此有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相關單位尋求協助。